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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通告

信息来源: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:2020-07-31 访问次数:1033

  近期,我市出现以担保理财、代客理财、养老投资、牲畜认养、庄园资助等名义,通过公开方式,承诺固定高利回报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,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,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。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,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;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以任何名义,采取发放广告、实地参观项目、召开集资说明会等公开方式,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固定收益,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。
  二、正在或已经采取上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行为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吸收的公众资金,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三、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,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,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。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和理性投资意识,提高识别非法集资能力,谨防上当受骗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或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,立即向公安、工商部门举报。
  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:110、6573640
  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:12315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太原市人民政府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4月18日

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向社会公众(包括单位和个人)吸收资金的行为。
特征
   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
    ②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及互联网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
  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
    ④向社会公众(不特定对象)吸收资金。
表现形式
   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,表现形式多样。从目前案发情况看,主要包括债权、股权、商品营销、生产经营等四大类,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:
    ①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;
    ②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、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③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④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⑤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联盟与“快速积分法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⑥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⑦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⑧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⑨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⑩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;
    ⑾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    ⑿利用“电子黄金投资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常见手段
    ①承诺高额回报。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,往往编造“天上掉馅饼”、“一夜成富翁”的神话,通过暴利引诱、许诺高额回报等骗取信任。为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,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,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,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,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,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。
    ②编造虚假项目。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,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、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,巧立经营项目,如种植、养殖业、集资建房等,以直接借款付息、“投资入股”、“售后返租”等集资形式,承诺稳定高额回报,欺骗社会公众投资。
    ③巧借媒体宣传。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,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,采取聘请明星代言、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、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,进行社会捐赠,或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等方式,加大宣传力度,制造虚假声势,骗取社会公众投资。
    ④利用亲情诱惑。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、朋友、同乡等关系,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。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,不惜利用亲情、地缘关系拉拢亲朋、同学或邻居加入,使参与人员迅速增加,集资规模不断扩大。
近期出现的新类型
    ①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,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,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,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。
    ②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,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,二是虚构借款方,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。
    ③打着境外投资、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,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,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、原始股、境外上市、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,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,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,然后关闭网站,携款逃匿。
    ④以“养老”的旗号,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、异地联合安养为名,以高额回报、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,引诱老年群众“加盟投资”;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、免费体检、免费旅游、发放小礼品方式,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。
    ⑤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。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、纪念钞、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,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,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,引诱群众购买,然后携款潜逃。
    ⑥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。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,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,以高利为诱饵,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、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,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。
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
   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。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、分红等回报,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、好处费、返点费、佣金、提成等费用,应当依法追缴。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,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。
   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追缴:
    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;
    ②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;
    ③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;
    ④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;
    ⑤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。